需量台電的需量單位以每15 分鐘內有效累積電力量值。契約需量是電力公司為保障電力系統安全,要求用電戶必須依據需量的定義,計算負載所需的需量,並訂定合約;電力公司據此契約需量準備電力,同時為保證用戶履行合約而訂定超約用電處理原則,超約部份每千瓦計收2~3 倍基本電費;因此需量控制對電力公司而言是系統安全的問題,對用戶而言是電費成本的問題。需量控制的定義與目的是一建立電力需量控制系統,合理使用電力,降低基本電費的支出。
電力需量控制可以利用電力監視系統之智慧型電錶,感測並分析總用電電力需量契約容量之趨勢,再利用中央監控系統於電力需量可能超出契約容量前,依序降低或關閉各項可臨時卸載之耗電設備,以減少電力需量超約,換言之,電力需量控制是可以降低最佳化需量契約容量,而最佳化需量契約容量降低後,基本電費就隨之降低。